到单承付 <返回 
概述

到单承付,包括对到单信息予以登记,以及审单后确认。也包括对到单信息予以承付,以及承付审核。

进口企业接到开证银行的结汇通知书及全套单据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根据企业留存的信用证副本及信用证修改通知书副本对单据进行全面审查,审核无误后即通知银行确认付款或承兑,并办理购汇付款手续。如果经过审查,认为单证不符、单据不符拒绝付款或承兑,也应在3个工作日内退回全套单据并注明拒付的理由。如果3个工作日内没有通知银行,银行即认为企业已接受单据同意付款或承兑。

操作指引
关键应用
字段

到单金额:信用证中已发生的到单金额合计数目。

到单日期:信用证的到单日期。

到单类型:信用证的到单类型,包括全部到单和部分到单,默认为全部到单,用户可以选择。

本次到单金额:信用证本次到单的金额数目。

承付类型:指信用证承付的类型,包括付款和拒付。

承付日期:指信用证承付的日期。

付款日期:指信用证付款的日期。

付款(承兑)金额:是基于到单金额上的承诺付款的金额。

拒付原因:当信用证承付类型是拒付时,需要描述拒付的原因。

注意

  1. 在全部到单的情况下,信用证的付款金额超过信用证金额*(1+溢短装比率)时,会给提示用户到单金额合计超过了信用证金额*(1+溢短装比率)。
  2. 信用证的付款(承付)金额理论上应该不超过信用证的到单金额。
  3. 承付时,如果发票已到,在承付时默认会勾选“发票已到”。如果发票还没有到达,则可以通过发票登记按钮确认发票已到达。